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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人民防空以案释法案例库(二)
来源: 市人防办  发布日期: 2021-09-26   访问量:

案例二:储藏间是人防工程,要求退款?

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19年肃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涉案储藏间系人防工程,业主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此案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现在很多小区的地下车位和储藏间都属于人防工程,此案也决定了后续一列案件的进展。

2013年,李某购买了肃宁县某开发商位于肃宁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2014年1月李某又购买了位于地下负二层的储藏间,并支付了相应价款,但就储藏间的买卖未签订合同。李某称房屋交付使用以后,发现自己的储藏间是地下负二层为人防工程,上面写明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平时功能为“储藏间”。该小区地下二层的墙壁等处有“人防”字样的文字标示。李某认为,自己的储藏间系人防工程,国家不允许买卖,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购买储藏间的全部费用。

处理结果:

因涉案工程是在2014年交付使用,开发商提出了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经法庭审理,李某也承认储藏间于2014年7月交付使用时就发现涉案储藏间系人防工程,故肃宁法院认定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了避免业主以涉案工程系人防工程而进行大批量诉讼,主审法官在判决中也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涉案储藏间由开发商建设,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有权在非人防使用期间将储藏间有偿交付李某使用并获取收益。肃宁法院以李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作为储藏间使用,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本案对我们有两点启示。第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让我们及时、积极的行使权利,超过法定期限行使权力,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就丧失了胜诉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对人防工程进行管理、收益,将使用权交由业主。业主购买了作为人防工程的储藏间或者车位的使用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业主可以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