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市人防办责任清单

访问量:
市人防办责任清单
项目 编码 子项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100rf-xk-001 360100rf-xk-001-001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xk-001-002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xk-002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20000平米以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0100rf-xk-003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6.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 第三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0100rf-xk-004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6.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 第三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0100rf-zs-001   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 办领导(或主任办公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jl-001   市人防办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报市人民政府和南昌警备区决定)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综合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文件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综合处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向市国动委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候选对象。  分管副主任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市政府、市警备区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主任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在市人防办网站公示。  综合处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提请市政府、市警备区制作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综合处负责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候选对象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1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备案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备案的;
8..在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在申请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根据初步审核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初审意见。 分管副主任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主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2   市人防办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3   市人防办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4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转报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进行转报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转报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主任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办。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5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式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转报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进行转报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在转报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
3.审核阶段责任: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主任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办。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6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3.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4.违反《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5.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0〕287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0〕28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0〕290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各地实施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办领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7   市人防办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各相关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3.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4.违反《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5.违反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国人防〔2012〕23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第七十六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情况确定各相关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8   市人防办 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3.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4.违反《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5.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280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3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5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0〕286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第七十六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确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办领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09   市人防办 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开展检查。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3.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4.违反《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5.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3〕322号)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第七十六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期执业活动是否依法依规。 办领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10   市人防办 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其它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制定计划阶段责任:加强与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沟通协调、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和组建防护专业队伍计划。 指挥通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改选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下达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工作计划的。
2.不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组建防护专业队伍职责的。
3.不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组建防护专业队伍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指挥通信处负责人
3.批准计划阶段责任:批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组建防护专业队伍计划。 分管
领导
4.实施阶段责任: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织实施。 相关责
任人
360100rf-qt-011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制订疏散方案阶段责任:拟制人口疏散和接收方案。 指挥通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人口疏散和接收方案脱离实际无法实施的。
2.国家未发布战争动员命令而擅自实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人口疏散和接收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指挥通信处负责人
3、批准上报审批阶段责任:批准上报审批人口疏散和接收方案。 分管
领导
4、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国家发布命令组织实施。 相关责
任人
360100rf-qt-012   市人防办 建设、管理、训练群众防空组织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制定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训练计划阶段责任:拟制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训练工作计划。 指挥通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制订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训练计划的。
2.不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训练计划进出审核意见。 指挥通信处负责人
3、批准计划阶段责任:批准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训练计划。 分管
领导
4、实施阶段责任:会同各县区人防办、群众防空组织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相关责
任人
360100rf-qt-013   市人防办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宣传处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管副主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人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60100rf-qt-014   市人防办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宣传处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管副主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人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60100rf-qt-015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编制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处经办人、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不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2.不按规定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的;
3.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审核和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征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
3.审批阶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任
360100rf-qt-016   市人防办 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审查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开展检查,并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 财务审计处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21号)规定,对下级人防部门资产管理和使用监管不力。
2.违反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动字〔1999〕1号),对下级人防部门筹措和使用监管不力。
3.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对下级人防部门收支和使用监管不力。
4.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基本支出标准〉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123号),对下级人防部门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不力。
5.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0〕290号),对下级人防部门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不力。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二条。
2.事后整改责任: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开展抽查工作。 财务审计处负责人、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rf-qt-017   市人防办  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制定计划阶段责任:与市人防信息指挥保障中心、各县区人防办沟通协调,拟制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指挥通信处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制订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
2.不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3.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指挥通信处
负责人
3、批准计划阶段责任:批准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分管
领导
4、实施阶段责任:指导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和各县区人防办组织实施。 相关责
任人
360100rf-qt-018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制订计划阶段责任:与市教育局沟通,草拟中学生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法规宣传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制订中学生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的;
2.不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中学生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法规宣传处负责人
3. 批准计划阶段责任:批准中学生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分管领导
4.实施阶段责任: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相关责任人
扫码浏览